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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4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44號

原告
郭人今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被告
甯妘玲
被告
甯妘琪
兼前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甯沛瑜
法定代理人
前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原告
郭人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4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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