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44號
- 原告
- 郭人今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雅惠律師
- 被告
- 甯妘玲
- 被告
- 甯妘琪
- 兼前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甯沛瑜
- 法定代理人
- 前 三 人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原告
- 郭人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