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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簡上字第11號

上訴人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被上訴人
集水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賢治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1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