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張紫能楊志勇李行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06號

再抗告人
林瑞田

以上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月裡間因100年度抗字第106號選任臨時

管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

告。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

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楊志勇

                  法 官 李行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