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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6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6號

再抗告人
即相對人
林介立

以上抗告人與蕭羽茹間因100 年抗字第66號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 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臨時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