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95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柏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