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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95號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柏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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