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正雄、黃菊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53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黃菊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績有限公司、謝繼興、張鐘慶、黃菊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菊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参佰柒拾捌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捌仟零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