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53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53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
黃菊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績有限公司、謝繼興、張鐘慶、黃菊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菊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参佰柒拾捌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捌仟零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5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