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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周守男
被上訴人
李東義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4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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