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群毅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榮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474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