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種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坤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
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即原告之訴經原審判決駁回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
240,000 元(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320,000 元+ 〈40,000元
x52個月【依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
、三審通常程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1 年,
估算三審程序時間為4 年又4 個月】〉=4,400,000 元,減去原
審判決准許原告請求部分2,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
,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