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陳琇瑜
陳琇瑾
陳正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琇琳間因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1,90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7,2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毛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