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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上列上訴人旻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貳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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