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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

上訴人
劉瓅襄
上訴人
許韶芹
被上訴人
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國小
法定代理人
熊曉鴻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零陸萬捌仟伍

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肆佰捌拾玖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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