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周燕昭
孫登松
施采葳
簡宏政
巷29號
以上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重訴字第30號
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1,09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8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