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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上訴人
林永潔
被上訴人
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26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陸萬零伍拾捌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