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魏彩亦
- 被上訴人
- 林通遠
林麗吟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重訴字第433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林麗吟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重訴字第433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