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法官劉以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告王郁婷訴訟代理人張毓桓律師被告陳淑貞訴訟代理人陳錦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