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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22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22號

聲請人
鄭進祥即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五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十一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5日同意就任為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1月17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於同年11月30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致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尚未核定完畢,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5月5日起展延至100年11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2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算展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