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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00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500號

聲請人
蔡明志即唐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唐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同意就任為唐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於同年11月9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同年12月30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唐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報表與剩餘財產分配事務尚未完成,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司字第162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0年10月27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10月28日起展延至101年4月27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0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算展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