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74號
- 聲請人
- 傅俊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雅淇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莊丁科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游嘉雯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游嘉慶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游嘉瑋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已於100 年5 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