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674號

聲請人
傅俊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雅淇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莊丁科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游嘉雯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游嘉慶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游嘉瑋即莊誠男之遺產繼承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通知命於5 日內補正,已於100 年5 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67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