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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78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878號

聲請人
侯定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侯黃碧蓮(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189 號5 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 年1 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侯黃碧蓮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78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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