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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蘇秀朱
聲請人
余蕙慈
聲請人
李淑姬
聲請人
翁秀鳳
聲請人
陳林雪嬌即林雪嬌
聲請人
黃淑絹
聲請人
尹舒蘭
聲請人
鄭淑華
聲請人
尹芝蘭
聲請人
尹靜蘭
聲請人
薛淑珍
聲請人
戴宜恒
聲請人
陳燕玉
聲請人
王寶樹
聲請人
林筱琳
聲請人
呂麗雲
聲請人
陳鳳鶯
聲請人
林碧玲
聲請人
韓永慧
聲請人
繆允蓉
相對人
陳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蘇秀朱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余蕙慈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李淑姬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翁秀鳳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林雪嬌即林雪嬌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黃淑絹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尹舒蘭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鄭淑華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尹芝蘭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尹靜蘭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薛淑珍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戴宜恒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燕玉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王寶樹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林筱琳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呂麗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鳳鶯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林碧玲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韓永慧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0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繆允蓉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311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分別提供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0年度存字第20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且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聲字第1482號民事事件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准予發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本院催告行使權利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催告行使權利事件等卷宗查知聲請人已於民國98年5 月14日、6 月3 日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無訛;又相對人已於99年11月16日收受催告行使權利函,惟迄今未向聲請人行使權利等情,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 年2 月26日士院景民科字第1000302282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2 月17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00000951號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 年2 月22日基院義文字第1000000219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2 月22日桃院永民科字第1000006337號函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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