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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262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262號

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即反請求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青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五項第二行關於「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萬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26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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