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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44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44號

反請求原告 陳冠璁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請求被告 陳淑娟(原名陳品吟)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令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反請求原告陳冠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本件民國103 年4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反請求被告陳淑娟(原名陳品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對兩造戶籍謄本無誤,故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有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4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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