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旭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6號上 訴 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環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166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