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旭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環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166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環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166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