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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6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訴人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環間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166 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6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