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06號
- 再抗告人
- 林瑞田
以上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謝月裡間因100年度抗字第106號選任臨時
管理人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
告。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
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
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