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1號
- 上訴人
- 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東義、李滄源、李淑慧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