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周守男
- 被上訴人
- 李東義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4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24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