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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上訴人
黃種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坤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景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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