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黃種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坤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坤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