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黃種進
以上上訴人與陳萬子因100年度訴字第29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壹拾
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95號
以上上訴人與陳萬子因100年度訴字第29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壹拾
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