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銓國裝訂股份有限公司、盧德銓、陳阿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 銓國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德銓 被 上訴人 陳阿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