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銓國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德銓
- 被上訴人
- 陳阿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40號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