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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5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洪士雯
原告
訴訟代理人
陳胤文

以上上訴人與蔡良語、洪碩聰、洪明綉、洪偉誠因100 年訴字第

675 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4,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