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7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洪士雯
- 原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陳胤文
樓
以上上訴人與蔡良語、洪碩聰、洪明綉、洪偉誠因100 年訴字第
675 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64,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