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財 上列上訴人旻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貳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