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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黃明煌

      黃明仁

      黃明德

      黃明堂

      黃明山

      陳峻忠

      陳峻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85,566,2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1,33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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