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黃明煌
黃明仁
黃明德
黃明堂
黃明山
陳峻忠
陳峻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85,566,2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1,33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