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林永潔
- 被上訴人
- 朱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26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拾陸萬零伍拾捌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