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幸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361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捌仟伍佰貳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