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魏彩亦
被上訴人
林通遠

      林麗吟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重訴字第433 號撤銷贈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33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