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 原告
- 東莞冠億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益
- 原告
- 東莞嘉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元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鐙之律師
- 被告
- 曹惟淩
樓
黃慶錡
樓
蕭婷云
樓
張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又分別係在桃園縣及新北市,侵權行為地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則係分散於桃園機場、臺北火車站、臺北市大安區○○○路及大陸地區等地。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以及第20條後段之規定,並參酌原告陳報業以被告等人涉嫌詐欺等罪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刻由該署以99年度偵字第20906 號偵辦中乙情(見本院卷第67頁),則本件訴訟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