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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告
王郁婷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被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錦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