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8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他字第82號

原告
A女 (年籍資料詳卷)
原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B男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黃○瑛 (年籍資料詳卷)

      盧○華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

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元。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20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 分之2 ,餘由原告負擔,並於101 年9 月25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被告各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6,500元 │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 │ │訴訟救助而暫免負擔。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原告、被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下: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5,為2,600元。 ││ 即6,500元 ×2/5=2,600元。 ││(二)餘由原告負擔,為3,900元。 ││ 即6,500元-2,600元=3,9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他字第8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