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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62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62號

聲請人
林靜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松助(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179 巷1 號5 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12月8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松助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__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原告(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請登載新聞紙後送院,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462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