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0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翁東昇
- 代理人
- 張國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儀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上訴利益核為新台幣3,243,59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儀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上訴利益核為新台幣3,243,59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