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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常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文潔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70 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