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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號

上訴人
振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偉奇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肆拾壹萬零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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