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5號
- 原告
-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森垣
- 被告
-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馬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