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13號
- 聲請人
- 陳素玉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松和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和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13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和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