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連行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孟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0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3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0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3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