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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

抗告人即

上訴人
許錦榮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峻岳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林友寬

      林怡宏

      葉錦娥

      秦茹莉

      何文壽

      林哲民

      呂張玉琴

      林文祥

      林淵暉

      王春生

      林錦坤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 年訴字第216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

件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