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3號
抗告人即
- 上訴人
- 許錦榮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即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峻岳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友寬
林怡宏
葉錦娥
秦茹莉
何文壽
林哲民
呂張玉琴
林文祥
林淵暉
王春生
林錦坤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 年訴字第216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則本
件應徵裁判費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