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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周石絨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林公世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272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

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