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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1號

上訴人
蔡佩蓁
上訴人
陳嘉興
被上訴人
陳嘉欽
法定代理人
陳嘉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上訴費,本院於民國101 年7月6日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業於101年7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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