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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2號

交付感應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訴人
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榮

上訴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陳建利間年101 年度

訴字第732 號交付感應扣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1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感應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